Anita Wu教養・保險・持續學習
保險與職涯

保險讀報札記:條款之外,也要做好溝通

這篇2015年的讀報心得,從當時的防癌險爭議,談到不同契約的差異與業務服務的責任。文章重心是蒐集資料、釐清落差,並陪伴保戶理解處理進度。

常有朋友及客戶問我,防癌險會不會只保特定癌症?報導中所描述的爭議,正是朋友們關心的問題。關於這些事我分三部份回應:

首先,是【保單條款】。防癌險條款中「癌症疾病」的定義是依照行政院衛生署「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」的分類,其中一項「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」還保留給未被醫學發現的可能病症,所以並非保障特定癌症。

其次,【給付內容與何時投保】。報導中指出保戶『早年』投保一張防癌險,在判決書裡查得這個早年是民國89年。回首防癌險問市已30年,這30年來醫學發現與療法演進都有所變化,癌症疾病的罹患率、罹病年齡、存活率也有大幅度的「進展」,每一個時期防癌險的保障內容、給付金額、總額限制也多有不同,至少保費就漲了好幾回。因此偶爾聽到為什麼A家有賠這個,但B家只賠那個,就是這個原因。有可能買到不同時期的險種,保障不同、理賠當然不一樣。

最後,我覺得【業務員應該更用心】。回到這篇報導,「保戶就診與罹病經歷」與「保險公司堅不理賠」之間的對立,其實是對疾病知識的認知不足,而法院也採納醫學專業意見:「腫瘤『通常』大於2cm,並非『必然』大於2cm」,判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全額給付。

我服務的公司認為「業務員是第一線理賠員,有責任與義務做好居間溝通的角色。」充實醫療知識是理賠部門的事,但業務員更常與客戶接觸,應該為客戶多做一點。我說的「多做一點」不是教唆客戶如何詐取理賠金。我的團隊會為理賠案件寫報告,在有認知落差的細節上竭力說明、收集專業意見、提供證明,協助理賠員釐清癥結,儘快賠付結案;同時也陪伴保戶理解保單內容,說明處理進度,照顧他的心情。雖然不是每件案子都能「如願」,但是在正當程序下盡力之後結局也在可接受範圍。

每當保險爭議的新聞出現,只能在心裡無聲歎息。落井下石或看同業笑話其實是砸自己的腳。保險是一個專業領域,這份專業需要被尊重,如果這些錯事能帶來說明的機會,我選擇繼續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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